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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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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不作为的意思

2015年2月10日,保定市召开“深化整改、从严治理、提升效能、促进发展”专项行动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白沟新城有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件,对17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行为释义

不作为的行为性是可以成立的

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它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不作为

是不是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问题。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可以说,有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

不作为的行为性在证明上的困难缘自它是身体的静止,即不像作为那样存在身体的外部动作,在单纯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因此,从物体的意义上难以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为此,在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证明中,往往引入目的性与规范性的视角,这种努力是有一定价值的。但又都不无片面性。

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解释

不能拘泥于某一方面,而应当采取一种综合的解释。其中,社会的规范评价与行为人的态度这两个方面是至关重要的。在一定的社会中,人与人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经法律的确认而形成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不同侧面,两者互相依赖又互相转化。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实际上就是他人的权利和以实现的前提,而行使本人的权利也必须以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基础。

因此,作为是一种

公然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不履行自己应当并且能够履行的义务的不作为同样是一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这是由社会的规范评价所得出的必然结论。不仅如此,不作为虽然在物理意义上是“无”,但这种“无”的状态本身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因而从人的态度上来判断也是一种“有”,在故意的不作为的情况下,不作为正是行为人之所欲为;而在过失的不作为(忘却犯)的情况下,行为人表面上看对于不作为没有意识到,但存在意识的义务,因而仍然可以归结为是行为人的态度。

  行为履行

没有履行是不作为成立的事实前提,已经履行作为义务就不发生不作为的问题。而没有履行又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能够履行是一个履行能力问题。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履行作义务,但根据实际情况,根本不可能履行,仍然不发生不作为的问题。

(1)没有履行

没有履行是指没有履行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因此,在认定有没有履行的时候,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标准,而是应该以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身体活动,但这一身体活动并非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因而仍应视为不作为。

(2)能够履行

能够履行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应当根据事实加以判断。

  行为类型

关于不作为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正不作为与不纯正不作为。此外,我国刑法学界还存在一种同时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的犯罪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并非简单地在于身体动静,而主要在于违反的义务法规的性质。作为是违反禁止性义务法规,而不作为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因此,凡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应为而不为的,就是不作为。不作为的内容是命令性义务法规规定的作为。如果应为而不为,尽管实施了其他身体动作,仍然是不作为。因此,对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应当从本质上去把握,否则,就可能导致对纯正不作为的否定。例如,公认为纯正不作为犯的遗弃罪,也并非没有任何身体动作。遗弃婴儿,往往将婴儿置放在街边路旁。在这个意义上,我主张作为与不作为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反对关系。

1、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构成的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不作为犯予以正确的认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纯正不作为犯的立法适例。遗弃罪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由于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不纯正作为犯的时候,应当注重考察不作为与作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只有在具有等价性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例如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包括作为的故意杀人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这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这一不喂养的行为作为一种不纯正的不作为,与作为的故意杀人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应以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论处。

  相关新闻:沈阳:11种“不作为、不担当”可举报

您在窗口办事时是否遇到过工作人员告知事项时说半句留半句,让你不得不来回跑等情况。今后,在沈阳若再遇到这种情况,您可以举报投诉。

日前,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沈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印发通知,从现在起到年底,沈阳将开展“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整治活动,并公开了举报监督方式。

据了解,专项整治活动将按照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督促检查、建章立制等四个阶段进行,对象为沈阳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等窗口单位。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不担当”问题,切实做到有诉必查,违纪必纠,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查处的严重问题和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对开展活动不认真、查纠问题不得力的单位,要实行“一案双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上班玩手机游戏、上网炒股可举报

1 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 抓工作落实力度不够,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薄弱环节不能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对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不能及时启动,造成资金闲置浪费;

3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未按规定取消下放审批权,违反规定人为设置障碍,相互推诿扯皮,增加服务对象负担,致使工作延误;

4 对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令督查并要求整改的问题,或者对自查发现的严重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因为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没有明显改观;

5 怕担责任,该决策不决策,导致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和恶劣影响;

6 在职责范围内由于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7 怕得罪人,对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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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服务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只说不能办、不说怎么办,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企业和群众来回跑,对服务对象要办的事情找各种理由拖着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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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作纪律松弛,工作不专心,出工不出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工作时间玩手机游戏、上网购物炒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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